(2015)巴法民初字第06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996号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4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6885860-2。法定代表人李官渝,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超,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超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10元,由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