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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张(章)德与鞠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张(章)德,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叶张(章)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其官,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鞠浩。关于叶张德与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鞠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鞠浩的工资卡已在另案中冻结。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鞠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