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赛狐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赛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保字第00043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赛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一村鼎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珠英。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赛狐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因《北京东方赛狐服饰有限公司1号厂房等2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赛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24057.37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