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秀仑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3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