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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梁少华与俞军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华,俞军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梁少华。被告:俞军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华诉被告俞军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