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梁少华与俞军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华,俞军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梁少华。被告:俞军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华诉被告俞军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