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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壶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满元与覃正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壶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元,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正雄,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满元与被执行人覃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正雄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王满元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斌审 判 员  徐光明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