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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指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庞德瑛与金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德瑛,金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指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庞德瑛,1954年7与15日出生。被执行人金琪。庞德瑛与金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再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再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全海执行员  李××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