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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海申请姜晓白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姜晓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姜晓白,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黄海与被执行人姜晓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海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晓白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姜晓白尚欠申请人黄海货款692000元,案件受理费10720元,合计人民币70272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