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独城镇。法定代表人杨红秀,总经理。被告江西永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78号/七天边连锁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永业消防工程有限��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依法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