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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和潘威峰与潘二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威峰,潘二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00109号申请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臧毛雄,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潘威峰,男,32岁,汉族,农民,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代州营村非农户158号。被执行人潘二娃,男,62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农电院内东单元底楼东户。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威峰、潘二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和林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执行标的18000元及今后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付登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