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蔡广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059-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蔡广淡。被执行人蔡广淡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缴纳,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