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海珠与陈文新、黄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珠,陈文新,黄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珠,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文新,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爱军,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林海珠申请执行陈文新、黄爱军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新、黄爱军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