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陈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陈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