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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与连城县清荣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陈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连城县清荣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陈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组织机构代码:70520383-6),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连城县清荣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金清,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