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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单丽萍与万冬冬、李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丽萍,万冬冬,李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单丽萍,居民。被执行人万冬冬,居民。被执行人李明静,居民。单丽萍与万冬冬民间借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冬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单利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李明静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万冬冬位于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金榜家园C号楼门面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评估拍卖万冬冬位于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金榜家园C号楼门面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中,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金海燕执行员  董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