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6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4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原告曹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