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明,无业。被告人吴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7月25日执行期满被释放。2015年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新沂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2月26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吴明自称是杨某的丈夫刘某服刑的南京市龙潭监狱“苏”姓工作人员,在取得了杨某的信任后,以虚构给刘某办理减刑、刘某在监狱将他人打伤须赔偿等为由先后三次诈骗杨某,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7月25日执行期满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明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辩认照片及说明、吴明、杨某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明短信记录内容及短信、通话情况清单;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新沂市公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吴桥县公安局网上办案平台发布的协查发布信息;吴明在ATM机取款的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刑二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并骗取金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吴明退赔被害人杨文静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万贰仟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闫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