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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珍贵与郑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贵,郑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李珍贵,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丽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珍贵诉被告郑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白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珍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李珍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池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