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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瑞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瑞莹,曾用名马雨鑫,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瑞莹因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不受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类纠纷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违反程序的决定,本村村民完全有资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裁定书中不予受理的理由与起诉的事项不一致,法院应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瑞莹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为确认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村委会做出的股份制改革股份配额方案无效,予以撤销,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该请求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淑媛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