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甲,冯某乙,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49号原告:马某,男,1993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马寨村椿树庄40户.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女,1994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冯某乙,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高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马某与冯某甲、冯某乙、高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