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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鹭与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57号原告:韩鹭,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柴团结。职务:经理被告:刘杰(曾用名:杜刘杰),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鹭诉被告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鹭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刘杰名下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丹华山庄36#别墅102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坐落于国购名城希夷大道与稚河路交叉口公寓楼1010号(合同编号:W201208030009号)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共计618540万),并由担保人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杰名下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丹华山庄36#别墅102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坐落于国购名城希夷大道与稚河路交叉口公寓楼1010号(合同编号:W201208030009号)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5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