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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沈祥与王青、申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祥,王青,申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沈祥,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被告王青,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被告申珅,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祥与被告王青、申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青、申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祥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沈祥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