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赵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