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玲诉被告王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王俊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467号原告李爱玲,曾用名李爱林,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俊丰,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玲诉被告王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丰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美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