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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玲诉被告王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王俊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467号原告李爱玲,曾用名李爱林,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俊丰,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玲诉被告王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丰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美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