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李克兰、王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李克兰,王旭,上海齐展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志葵,陈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4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李克兰,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王旭,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上海齐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区925号Z149。法定代表人李克兰。被告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福州正大广场1#10层103单元。法定代表人肖志葵。被告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899弄15号。法定代表人肖志葵。被告肖志葵,男,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陈素金,女,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李克兰、王旭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诸被告所有的等值于34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克兰、王旭、上海齐展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志葵、陈素金所有的等值于人民币343万元的财产(具体数量、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跃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