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夏金平与湖北宜都鸿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平,湖北宜都鸿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840号申请执行人夏金平。被执行人湖北宜都鸿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尤太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夏金平与湖北宜都鸿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8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