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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小森与王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森,王远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郭小森,住巴彦县。被告王远航,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森诉被告王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森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小森负担。审判员  于希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