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安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