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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自军诉邓留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军,邓留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高自军,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玉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邓留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自军诉被告邓留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自军诉称被告邓留兵在清丰县柳格镇卞家村,本院在清丰县柳格镇卞家村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告邓留兵。本院认为,原告高自军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自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