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婉明与何国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明,何国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原告:陈婉明,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523。被告:何国民,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4435。原告陈婉明诉被告何国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赤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从今年1月1日至今只支付了5000元的租金,经多次催促未得到支付,而且被告将商铺钥匙交给第三方处置,使原告未能收回租金和代付的租赁税,更无法收回商铺钥匙。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今年1-10月份的租金28000元、租赁税3000元;2、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在2015年10月14日终止,被告交还商铺的钥匙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地产权证1份,证明涉案商铺的权属人是原告。3、《商铺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关系。4、存折1本,证明原告已为被告垫付了租赁税3000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彼此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认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拖欠原告方租金28000元,达8个月之多,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根本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方缴交租金、租赁税并交还商铺,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没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予被告,故应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被告何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婉明与被告何国民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何国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婉明支付租金28000元及租赁税3000元,合共31000元;三、被告何国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商业北二街3号106-108号商铺交还原告陈婉明;四、驳回原告陈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