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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155号原告李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徐某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