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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学庆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庆,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90-1号原告:张学庆,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系辽宁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组。法定代表人:叶大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庭,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庆诉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庆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原告张学庆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审 判 员  李 元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