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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继波申请执行薛万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波,薛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波,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薛万超,男,汉族,村民。张继波申请执行薛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由薛万超给付张继波劳务费11400元。承担诉讼费8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泾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