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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2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1栋5层ABE户型501、502、505号房。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0区安乐村委大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江义孝。被执行人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海鹰大厦10E、F。法定代表人鲍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496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分五期履行付款义务,第一期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吉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该和解协议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