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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平子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平子(曾用名王娃),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委托代理人:王武成,居民。系原告王平子父亲。委托代理人:姚君坤,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彭晓辉,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委托代理人:洪云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子诉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子以本案应属民事案件,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子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姜 浩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