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佳奇执行刑事财产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765号被执行人:王佳奇,男,1997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退赔被害人徐丽娜、唐明阳2800元,秦柏岩800元,杨艳丽4600元,刘玮2900元,辛四海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27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