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永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227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广,男,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蔡永康,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