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良文与徐献朝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良文,徐献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何良文。被执行人:徐献朝。申请执行人何良文与被执行人徐献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6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