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新兰与曹岭、李德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796号申请人张新兰。被执行人曹岭。被执行人李德世。与曹岭系夫妻关系。关于张新兰申请执行曹岭、李德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