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桂清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百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清,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百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047号申请人王桂清,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栋滨江广场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百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渤湾区千里山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圣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桂清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百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