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理旦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理旦,王翠叶,瑞安市繁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品会,项丽丽,王少环,王育娟,瑞安市亿隆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65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16683-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下大道。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被执行人胡理旦,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翠叶,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繁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2511-9),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林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理旦被执行人王品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项丽丽,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少环,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号码:33032519690214751X),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育娟,女,1973年4月5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亿隆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17255-0),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林溪溪坦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少环。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理旦、王翠叶、王少环、王玉娟、王品会、项丽丽、瑞安市繁荣轻工工艺品有限公司、瑞安市亿隆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695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少环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有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并对账户内存款31794元进行扣划,查明其余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7月20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少环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林溪乡水干岸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0043,最高额70万元抵押于民生银行),被执行人王翠叶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隆山东路295弄1幢1单元601室(产权证号:00××02)。被执行人胡里旦名下有六处房产,分别是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家花园D幢8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07539,最高额310万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五处坐落于瑞安市林溪乡水干岸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0026、00000044、00000046、000000**),坐落于瑞安市湖岭林溪乡溪坦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11),被执行人王品会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安阳街道东南大厦2单元2201室;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少环名下在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371弄70号(产权证号:松2005016323,最高额411万元抵押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询温州市工商局,被执行人胡理旦名下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持有0.0197%的股权,投资额19.71万元),上述股权已被我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49号执行一案查封,并已启动拍卖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繁荣轻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汽车分别是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C×××××)、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2015年11月9日,被执行人王少环、王育娟、瑞安市亿隆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申请人免除了对被执行人王少环、王育娟、瑞安市亿隆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6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