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贾某某同居后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贾某某同居后财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