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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贾某某同居后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贾某某同居后财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