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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强强、曾雪霖、倪凯祥诉林海冰、被告广东省揭阳市海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强强,曾雪霖,倪凯祥,林海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韩强强,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曾雪霖,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倪凯祥,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金平,女,汉族,1953年12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林海冰,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强强、曾雪霖、倪凯祥诉林海冰、被告广东省揭阳市海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海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强强、曾雪霖、倪凯祥撤回对被告林海冰的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