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沭民一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甲启、李思五诉王荣刚、王全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启,李思五,王荣刚,王全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沭民一初字第2360号原告:李甲启。原告:李思五。被告:王荣刚。被告:王全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启、李思五诉被告王荣刚、王全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未治愈,本案中止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二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