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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燕、宋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183号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惠书,该公司员工。被告秦燕,信息不详。被告宋怀亮,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燕、宋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