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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鹏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博冉物流有限公司、黄帅、闫彬、杨巍、杨健、李寿康、李万成、王其娥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8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鹏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博冉物流有限公司、黄帅、闫彬、杨巍、杨健、李寿康、李万成、王其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