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夏辉诉傅守行、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辉,傅守行,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夏辉,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傅守行,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