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尹涛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成凌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务工期间相识,2011年12月31日在岚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原告娘家,后生育女儿李某甲。婚后被告一直外出务工,每年只在春节期间回原告家中待两三天又以打工为由再次外出。原、被告聚少离多,被告在外很少给原告打电话,对家庭和孩子也不太关心,每月只给1000.00元作为孩子生活费,2014年8月后就不再给了。2015年3月,女儿李某甲需要上幼儿园,园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此前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偷偷携女儿出生证明,将女儿户口登记在其名下。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提供女儿身份证明,便于上学,但被告拒绝。2015年5月,被告要求原告将女儿带去江苏见他,他才配合让孩子上学,原告将孩子送往被告所在地后便按被告要求独自返回眉县。女儿出生后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家,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家庭和亲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方便孩子入学,原告不得已才将孩子送交给被告,但被告接到孩子后便拒绝让原告知晓孩子的任何信息。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联系很少,夫妻间根本没有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被告不让原告看女儿更让原告寒心,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家庭暴力,也没有不良恶习,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每月按时给原告寄钱回家,原告过来,被告也给她钱,被告尽到了家庭义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二、岚皋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在岚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三、婚生女李某甲的接种疫苗卡,证明婚生女李某甲出生时间及与原、被告生父母关系。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经被告当庭质证表示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材料,本庭经审查核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8年在江苏太仓务工期间相识,同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2月31日在岚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原告娘家,后生育女儿李某甲。婚后被告一直外出务工,每月寄钱回家,每年只在春节期间回原告家中待两三天又以打工为由再次匆匆外出。原、被告聚少离多,沟通交流较少,致使感情淡漠。2015年3月,女儿李某甲需要上幼儿园,园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此前被告未与原告商议,携女儿出生证明,将女儿户口登记在其岚皋老家名下。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提供女儿身份证明,便于上学,但被告拒绝。2015年5月,被告要求原告将女儿带去江苏见他,他才配合让孩子上学,原告将孩子送往被告所在地后便按被告要求独自返回眉县,目前被告已将孩子送回岚皋老家由其姐姐代为照料。现原告以双方聚少离多,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相互关爱、体贴,才能维系一个稳定的婚姻家庭。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一直长年外出务工挣钱,夫妻聚少离多,沟通交流较少,加之婚后被告到原告娘家生活,人在异乡,缺乏归属感,致使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婚姻出现危机。婚姻中面临的这些客观困难,需要婚姻双方用生活的智慧去克服,多沟通交流,相互扶持,尤其是被告有了家庭,有了孩子,应有宽广的胸怀,不能只顾个人感受,应以家庭为重,妻儿在哪儿,家就在哪儿,夫妻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凌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