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郑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小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563号罪犯郑小平,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郑小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郑小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小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3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