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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6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012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向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各1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两张卡额度合并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22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4,082.86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5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所欠发卡银行的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平安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平安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4.4万余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退赔全部本金、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万四千零八十三元发还平安银行。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